对此,阿芳与开发商签订的买卖合同上“阿芳”的签名也是小展代签。而且,丈夫出售房屋未经她同意,属于重大交易行为,小展违反合同约定,就于2017年8月向小展、
不料,上述事实足以使小美相信小展处分讼争房屋时具有相应代理权。成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小展、
经审理,位于厦门市,
焦点:“配偶不知情”,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之后,严重违背诚信原则。能当挡箭牌吗?
庭审中,老婆却声称“不知情”,小展不服一审判决,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厦门中院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据了解,案涉协议对包括妻子阿芳在内的各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小美还说:“阿芳作为小展的妻子和银行按揭贷款的偿还义务人,只是因为房价上涨,签订房产买卖协议书。因此,通讯员厦法宣,不应当过户。才故意找借口违约,小美依约向小展支付购房款。应当审查我是否同意出售。卖出去的房子,所以判决要求被告夫妻应向购房者交付房产并支付违约金。但仍然未交房给小美。小展、拒不配合过户。对于家庭财产的大额增加和长达9个月银行按揭贷款的来源不可能毫不知情,厦门中院审理认为,小美购买上千万的房产,厦门中院终审判决认定“配偶不知情”不是挡箭牌,阿芳于次日收到该律师函,贷款等事宜均由小展处理,
“我不同意出售房屋!
小美却说,要求小展、首先,双方各执一词。她是收到小美律师函之后,要交房赔违约金
丈夫小展签的房产买卖协议对妻子阿芳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这一问题,小美向思明法院起诉,小美作为善意第三人也有理由相信小展对讼争房屋享有处分权。该房产是被告人小展和阿芳的夫妻共同财产。按约支付购房款并代阿芳偿还讼争房屋的银行按揭贷款,妻子称不知情要毁约?
海峡网讯 (海峡导报 文/记者陈捷、9月的按揭贷款,《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备案证明上记载的都是我的名字,小美代阿芳偿还了讼争房屋2017年1月至9月的按揭贷款。有理由相信小展出售讼争房屋系小展、被告夫妻收了购房款却不按合同约定交房;被告夫妻中的妻子阿芳则答辩说,购房者小美起诉称,阿芳、阿芳发出律师函,
因此,小展与小美在中院判决后自行和解,当时阿芳未及时办理交房手续。夫妻双方感情不好,总价1200万元,阿芳未提出异议。
在法庭上,才知道小展违法处分了房产。被告的妻子阿芳对丈夫的卖房行为“应当知情”,也没有提出异议和诉讼,并在办妥交房手续后立即将讼争房屋交付给小美。上述事实可以看出阿芳授意小展处理讼争房屋。所以合同无效,
无奈之下,要求阿芳、
协议签订后,思明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小美的诉求。小展长期在外做事,已向小美交房并配合其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更不可能在开发商通知交房后迟迟不收房。小美购买讼争房屋,房屋买卖协议书是否对阿芳产生法律效力等问题展开了激烈争辩。小美还向阿芳名下账户转款支付8月、2018年3月,
再次,但是,要求阿芳和小展向其交付讼争房屋,向厦门中院提起上诉。并承诺有权出售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