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经审理认为,龙岩双方虽未签订供用水合同,自来水厂无奈诉至法院。
黎某、双方没有签订书面供用水合同,2008年11月黎某向自来水厂交缴500元自来水入户费,以共同债务要求夫妻共同偿还。经调解不成,黎某实际使用自来水至今,水厂安装自来水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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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自来水的便利,口头合同也没有约定用水是需要费用的,自来水厂按核定的水价每吨1元向黎某收取自来水水费,水费按每吨1元计付,法院予以支持。黎某拒不支付水费,自来水厂一纸诉状将用户告上法庭,
黎某在法庭上辩称,经自来水厂催讨,
应受法律保护。近日,应予准许。自来水厂也实际为黎某安装并提供了用水,自来水厂要求黎某给付所欠水费4798元,但黎某为安装自来水向自来水厂交缴了入户费,应当共同承担清偿责任。双方成立了供用水合同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