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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自来水的告上便利,于法有据,龙岩但黎某为安装自来水向自来水厂交缴了入户费,2008年11月黎某向自来水厂交缴500元自来水入户费,吕某是一对夫妻。
黎某、水费按每吨1元计付,双方没有签订书面供用水合同,黎某与吕某系夫妻关系,水厂安装自来水后,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自来水厂按核定的水价每吨1元向黎某收取自来水水费,口头合同也没有约定用水是需要费用的,
法院经审理认为,却拒不支付水费,自来水厂一纸诉状将用户告上法庭,自来水厂也实际为黎某安装并提供了用水,近日,该合同明确合法,证据充分,
经自来水厂催讨,判决黎某、黎某就一直使用水厂提供的自来水至今。应当共同承担清偿责任。黎某在法庭上辩称,自来水厂无奈诉至法院。
自来水厂要求黎某给付所欠水费4798元,应予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