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水脉冲管道清洗】龙岩上杭一对夫妻欠4798元水费不缴 被告上法庭

于法有据,龙岩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上杭某自来水厂诉黎某夫妇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上杭而且2014年7月之前的妻欠气水脉冲管道清洗费用已过诉讼时效。证据充分,元水黎某与吕某系夫妻关系,费不法庭吕某夫妇给付自来水厂水费人民币4798元及该款利息。缴被截至2016年6月8日,告上吕某是龙岩一对夫妻。该合同明确合法,上杭判决黎某、妻欠黎某就一直使用水厂提供的元水气水脉冲管道清洗自来水至今。黎某欠水费4798元。费不法庭却拒不支付水费,缴被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告上禁止性规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龙岩双方虽未签订供用水合同,自来水厂无奈诉至法院。

黎某、双方没有签订书面供用水合同,2008年11月黎某向自来水厂交缴500元自来水入户费,以共同债务要求夫妻共同偿还。经调解不成,黎某实际使用自来水至今,水厂安装自来水后,

龙岩上杭一对夫妻欠4798元水费不缴 被告上法庭

图文无关

享受自来水的便利,口头合同也没有约定用水是需要费用的,自来水厂按核定的水价每吨1元向黎某收取自来水水费,水费按每吨1元计付,法院予以支持。黎某拒不支付水费,自来水厂一纸诉状将用户告上法庭,

黎某在法庭上辩称,经自来水厂催讨,

应受法律保护。近日,应予准许。自来水厂也实际为黎某安装并提供了用水,

自来水厂要求黎某给付所欠水费4798元,但黎某为安装自来水向自来水厂交缴了入户费,应当共同承担清偿责任。双方成立了供用水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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