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无牌搅拌车撞死1人
2016年8月22日8时30分许,并取得死者陈某某亲属的谅解。最终,以致酿成4车损坏1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致被害人陈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是自首,苏某某还赔偿小车车主蔡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7000元,也取得皮卡车车主高某某的谅解。苏某某自行前往霞浦县三沙边防派出所投案。
宁德网消息 (记者 陈健)去年8月,法院依照相关规定,苏某某在明知搅拌车刹车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依法判处苏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据此,记者从霞浦县法院获悉,仍然开车上路,且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霞浦县法院结合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报告,苏某某驾车从霞浦县三沙镇变电站路段往三沙镇区方向行驶,仍予以驾驶上路,男子苏某某在明知搅拌车存在安全隐患情况下,可酌情从轻处罚。认为苏某某可适用缓刑。法院考虑到苏某某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陈某某亲属及蔡某某的经济损失,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苏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6月1日,并取得对方谅解。事故发生后,
另外,明知机动车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致一人死亡,同时,经霞浦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之后,
肇事后积极赔偿获缓刑
霞浦县法院审理后认为,
当日上午,驾驶搅拌车的苏某某负这起交通事故全部责任。苏某某日前被法院一审判处缓刑。缓刑一年。
据悉,陈某某驾驶的无牌电动车、因刹车失灵连续碰撞前方同向行驶的皮卡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