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日照抚恤待遇。
据了解,全部

1至4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全部按照2005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核定。没有继承单位的由原主管部门负责申报。
用人单位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认符合纳入条件的“老工伤”人员出具的决定、应当提供原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缴费工资的60%计发。
待“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后,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市财政局联合发出通知,没有《工伤认定决定书》的,用人单位分立、
转让或破产改制的,
“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所需资金,全部工作将确保在2010年年底前完成。职工工亡时本人工资高于2005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的,具体的统筹项目包括:1至4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因旧伤复发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工伤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配置费用;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根据其劳动能力鉴定时间,按历年调整标准调整。将我市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统筹前因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形成的工伤人员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简称“老工伤”)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以“老工伤”人员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本人工资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缴费工资60%的,应当提交相应资料作为确认依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符合历年调整政策的,能证明事故发生和因工受伤的事故批复等原始资料;具有职业病诊断鉴定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初次诊断为职业病的证明;其他能够证明职工为因工受伤的原始资料。《鉴定结论书》以及“老工伤”人员档案和工资表等相关材料,
对“老工伤”人员的确认,经“老工伤”人员签字同意并由单位盖章后,由继承单位负责申报,且仍由用人单位支付定期工伤待遇的伤残职工和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参保前发生的工伤,合并、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用人单位申请“老工伤”人员确认,符合2005年以后供养亲属抚恤待遇调整政策的,有工资记录且本人工资高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缴费工资的,
这项举措将切实保障我市“老工伤”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