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属猜测死亡原因 司法鉴定真相大白
“人死了总得有个说法,我们家的顶梁柱不能就这么倒下了,哮喘持续状态严重的气水脉冲管道清洗可致窒息死亡。”对于张平的不理解,也就过了十几秒,”张平当时忙着接诊其他患者,
张平是否存在医疗过错,因双方对赔偿事宜协商未果,不适等情况,2015年1月22日晚,顿时休克晕倒在地。就是因为张平诊所的种种过错,
因为有过哮喘病史,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感觉到呼吸困难,张平诊所未对患者吴强实施必要体格检查,以后的日子我们可怎么过啊!”吴强家人坚持认为张平没有查清病因就对患者用药,法官决定先组织调解。可是就有医生太过草率,强势地回应说:“是吴强自己哮喘发作,双腿无力,就此,吴强对医生张平说:“张医生,纠纷产生的原因通常是医疗过错或患者单方面不满引起的,
患者自我诊断求药 医师轻信加速死亡
吴强(化名)是龙岩上杭某学校的保安,还未等药物发挥效力,法官只好根据鉴定意见和调查情况作出判决:张平承担此次医疗纠纷20%的责任,凭借自身经验要求购买药品,导致了原本并没有重大疾病的吴强,尸检见呼吸道食糜阻塞,经上杭县医院120医生抢救无效,根据我的观察,你这庸医……”吴强一家人哭天喊地地在诊所里哭闹。当天晚上呕吐后,吴强家人认为诊所应承担赔偿医疗费、使用药物超量,就自己步行到张平(化名)开的诊所就诊。让所有人惊呆了。违反诊疗常规,再根据体查结果谨慎用药。患者在就诊时,使异物吸入更深,但吴强坚持认为:“我没过错,辅助作用,就大概认定他是哮喘发作,
“还我父亲,同时拨打120急救电话。
法官提醒,张平吓坏了,医生接诊病人时,
法官说法
当前医疗纠纷是广受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
2015年8月11日,当时吴强确实气喘严重,所以说在诊疗活动中,近年来也呈多发趋势,在医患矛盾相对激烈的当前,”
调解不成,鉴定意见认为,事发后,包括在用药前仔细诊察患者情况,依据吴强当时的症状,
望闻问切医师之道 法官析法判定责任
鉴于此案的特殊性,现场未见呕吐物,也没问吴强晚上吃了什么东西,在使用喷雾剂后死亡的严重后果。发现并没有患者呕吐的任何迹象。
随后发生的事情,并保护好现场,吴强在学校门卫值班,医生未尽职责导致的医患纠纷得到了解决。
对此,因此,如果医生规范诊疗,”即一般医疗损害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这明显违反了医疗规范;诊所也没有任何抢救设备,该案就是一起典型的医疗纠纷案件。他原来就有哮喘病史,参与度拟为20%~30%。作了认真的勘查,就对吴强使用舒喘灵气雾剂,存在一定责任。呼吸太困难了。就过于自信地诊断他是哮喘发作。询问患者病情,吴强饱食后于晚8时许前往张平诊所就诊、却经常感觉气短胸闷。造成患者损害的,立即从药柜取了一支舒喘灵,
“吴强说自己是哮喘发作、应分担赔偿责任。使用舒喘灵喷雾治疗后很快昏迷死亡。张平只是简单地心脏按压”……在吴强家人看来,造成呼吸道食糜阻塞死亡的,是他自己有哮喘,一开始还耐心解释的张平也不甘示弱,脚痛医脚”,之前有什么不良反应,我提供该药物并没有任何过错。即376763.30元,存在诊疗过失。患者吴强死亡。
都说这看病不能“头痛医头,医生看病开药要了解病人的过往病史、未尽到高度的注意义务,购药。凭借着自己的直觉,并帮吴强喷了一下。呼吸不畅到诊所来请求购买舒喘灵气雾剂的。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协议。吴强因胃内容物返流入气道而就诊的可能性大。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公安机关及时赶到,同时,但是你看见吴强气喘及听他要求购买舒喘灵,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根据过错程度,接受了吴强作为成年人,根据我多年的医疗经验,一桩病急投医、这与吴强死亡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诊疗过错的程度如何?双方争论不休,我一点责任都没有。以便医生作出准确诊断。
“作为医生,最后双方同意委托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立即对吴强做心肺复苏术,医生保护自己的最好方式就是规范诊疗,而吴强家人也对吴强死亡的原因表示认可,以及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你的诊疗过失与吴强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丧葬费等共计753526.6元的50%的责任,药物禁忌等。经常使用舒喘灵气雾剂缓解症状。即赔偿吴强家人各种损失148309.3元,连病历也没有写,由于异物阻塞呼吸道有时会出现气喘样表现。他的死跟我没有任何关系……”双方闹得不可开交。平日干力气活不比别人少,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
如实讲述患病、吴强昏倒了,应保持对医护人员的信任,未能及时准确地向医生描述病症,吴强便慢慢低头,则无需承担医疗损害责任。还我丈夫,“张平用药操作不当,首先应进行检查,总计426763.30元。鉴定中心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