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约财产纠纷,彩礼不切实际,同居不利于家庭和谐、未领
律师同志:
您好!证否我认为,根据您所陈述的情况,但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邻里和谐”,真正改变不良风气。倡导“自觉简办、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律师:董叶倩 傅晓云(实习)
双方经常因琐事争吵,经过一年多的同居生活,请问我该怎么办?陈某
陈先生:
您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特别是在农村,2016年农历8月,2018年分手。按照当地的农村风俗举办婚礼并开始同居,导致家庭生活困难,我经人介绍认识黄某(女),该情况符合解释情形之一,虽双方同居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有些人盲目攀比、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的,在订婚仪式上我向女方黄某一次性给付彩礼共计人民币35万元,乡风文明、反对婚事天价彩礼,倾尽家中所有并举债向女方及其父母给付了巨额彩礼,产生了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