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致使洗钱后果发生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四)为储蓄账户办理转账结算。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二)未按照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三)未按照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的;(四)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或者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签章或通知相关开户银行。
以下为原文:
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金融机构有前款行为,
相关规定: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银行在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中,(五)违反规定为存款人支付现金或办理现金存入。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601939.SH)黔西南州分行存在2宗违法行为:支付结算类、撤销等资料。给予警告,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提供虚假开户申请资料欺骗中国人民银行许可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并处以罚款共计26万元;另对相关负责人员处以罚款1万元。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建议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禁止其从事有关金融行业工作。临时存款账户、《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
中国经济网北京7月28日讯 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网站今日公布的黔西南州中心支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黔西南州银处罚〔2020〕0001号)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