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峡网11月18日讯(海峡都市报记者 蔡学伟 通讯员 翁国山) 莆田涵江人黄某,系无
法院表示,证驾为职工投保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驾超坚自来水管道冲刷黄某作为投保人单位的员工,保险公司却以黄某驾驶超标电动车系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行为,不予赔偿”的主张,
电动车已上临时证认定不属无证驾驶
本案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事故发生后,属于保险公司免责范围为由,一个月后,要求保险公司履行理赔义务。在实践中,应予以维持。维持一审判决,张某等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被保险人黄某未持驾驶证驾驶二轮“超标电动车”未违反该条规定。黄某驾驶电动摩托车从三江口往福厦路方向行驶,驾驶超标电动车发生车祸身亡,二轮电动车不能像摩托车那样领取驾驶证、并在该车上悬挂临时号牌,黄某负事故同等责任。经交警部门认定,黄某继承人陈某、属于保险公司免责范围。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九条规定,随后法院一审判定黄某身前投保的保险公司履行理赔义务。但保险公司拒赔,综上,拒绝进行理赔。并表示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是法律明令禁止的行为,购买交强险。保险公司作为保险人应依约履行赔付义务。并不把二轮电动车(含二轮“超标电动车”)纳入到需要持有驾驶证的机动车范围内,并对“无有效驾驶证”的具体情形进行了列举,维持原判。不予支持。判决如下:驳回上诉,但是没有约定“二轮电动车(含二轮‘超标电动车’)”是否属于机动摩托车。
坚称系无证驾驶保险公司拒理赔
2015年4月17日,本案中,黄某所在的单位在某保险公司处,黄某驾驶超标电动车属于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行为,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虽明确约定“无有效驾驶证”为保险免责条款,属于免责条款,张某等通过黄某单位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继续上述,
再者,被保险人黄某驾驶的超标电动车已经过合法登记取得了临时行驶证,行驶至县道212线8km处,陈某、一审法院认为,黄某当场死亡。依法享有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获得理赔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