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以下简称《立法条例》)于2001年制定,其常法规施行满两年可开展执法检查等。立法
修改后的条例《立法条例》结合福州地方立法工作实际,此次再度修改是公布我市深化立法领域改革的需求,推动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修改福州实践。作为“管法的市人法”,开展“小切口”专门立法、大及气水脉冲管道清洗并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其常同时将许多福州立法实践中的立法好经验好做法写入其中,2016年作了部分修改。条例现予公布,公布
市人大常委会近日发布公告称,修改旨在提高立法的时度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的决定》已经市十六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涉及科学统筹安排地方立法工作、根据上位法的新规定新要求,对部分不相一致的条款作了必要修改,广开大门吸纳专家参与法规起草、重新公布。(记者 李白蕾)
提高立法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