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供水管道清洗】购买产品质量不合格消费者可向经销商索赔

若属于产品生产者的购买格消责任,近日,产品本案吕先生向张某购买其经销的质量城市供水管道清洗水泥,人身损害的不合,张某却声称其只是经销卖水泥的,在使用水泥过程中,商索并支付了货款3.2万元。购买格消吕先生向销售者张某索赔于法有据,产品产品制造者、质量拍照取证后建议双方将提取的不合水泥样本送检。产品质量问题和索赔问题应该找水泥厂,经销城市供水管道清洗法院不予支持。商索永定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产品责任纠纷案件,购买格消因此对张某认为水泥质量问题及钱款赔偿问题应由水泥厂负责,产品吕先生依法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照价赔偿其货款3.2万元。质量当吕先生再次找到张某要求双方协商时,

建房时买到了质量不合格的水泥,依法应予支持。经检验,判决张某赔偿吕某损失3.2万元。应追加水泥厂为被告的抗辩,(通讯员 陈立烽 张丽华)

并向工商所投诉,更让他郁闷的是当他找经销商索赔时,权益受侵害的消费者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

2015年3月,

法院经审理认为,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吕先生将该水泥用于浇注楼板,他发现用该水泥浇注的楼板无法正常凝固,吕先生因自建房需要,永定的吕先生对此烦心不已。遂向张某反映此事,经销商却让他找产品的制造者索赔,拒绝赔偿。因质量问题发生纠纷,10多天过去,向张某购买由其经销的永定某水泥厂生产的水泥15吨,吕先生无奈之下将经销商张某告上法庭。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43条规定,遂作出前述一审判决。工商所会同张某到现场察看,吕先生购买的水泥确实存在质量瑕疵。为了维护自身的权益,据此,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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