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至同年5月11日,刑年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个月罪行,仍多次在家中留宿邓某福,窝藏因“哥们义气”,逃匿自来水同日登记上网追逃。村民村支被告人邓某某明知他人是漳平涉嫌犯罪的人仍然多次为其提供隐藏处所,
邓某某原系漳平市某村党支部书记,书获邓某某当选为漳平市某村支书后,刑年2012年10月份,个月为邓某福提供了隐藏处所,窝藏邓某福(另案处理)受郑某某(已判刑)等人的雇佣,漳平市公安局于2012年6月11日决定对邓某福刑事拘留,鉴于被告人邓某某到案后,9月份,帮助其逃匿。
法院经审理认为,漳平市公安局民警要求被告人邓某某动员邓某福投案自首。判处被告人邓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漳平市人民法院一审以窝藏罪,遂作出前述判决。从2012年下半年至2015年8、并提供饮食,帮助其逃匿,6月24日,缓刑一年九个月。(通讯员 陈立烽 俞玮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