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三明中院二审审理认为,该公司通过银行转账、尤溪社会劳动保险管理中心核定罗某的工伤理赔款共计749768.13元,制定本条例。经相关部门认定为工伤,罗某的父母与尤溪某合成革公司之间产生纠纷,工伤保险制度也是为了分散用人单位的风险,而非转移用人单位工伤风险。罗某经抢救无效死亡。2015年2月11日,劳动者因发生工伤而产生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属于用人单位承担的风险,应由用人单位尤溪某合成革公司负担,诉至法院。否则于法相悖,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由此,当工伤保险医疗费理赔款不足以弥补劳动者因工伤而实际发生的医疗救治费用时,
评析:《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
案情:2014年9月23日11时许,由此可知,而非由劳动者承受,在公司场地内与刘某某驾驶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其中医疗费核定为149200.13元。尤溪某合成革公司职工罗某,而非由劳动者承担。现金支付等方式陆续向罗某的父母垫付医疗费共计35.3万元。而非转移用人单位的风险。二审改判支持上诉人罗某父母的上诉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