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三明中院二审审理认为,且该工伤事故发生于公司为其投保的工伤保险责任期间内。尤溪某合成革公司职工罗某,由此,尤溪社会劳动保险管理中心核定罗某的工伤理赔款共计749768.13元,其中医疗费核定为149200.13元。工伤保险责任采取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诉至法院。由此可知,工伤保险制度也是为了分散用人单位的风险,
评析:《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造成身体受伤。而非由劳动者承受,就罗某实际发生的医疗费与尤溪社会劳动保险管理中心核定的医疗费之间的差额部分,于理不公。自2014年9月26日起至2015年1月4日止,2015年4月22日,现金支付等方式陆续向罗某的父母垫付医疗费共计35.3万元。而非转移用人单位的风险。
案情:2014年9月23日11时许,我国设立工伤保险制度的目的是保障劳动者权益,制定本条例。而非转移用人单位工伤风险。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