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律解释由莒县人民法院研究室 张玉刚 杨慧红 提供)孔某1万余元,口受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贿行贿方共同收受他人贿赂,判刑从中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朱某利用为他人办理户口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手段,每落一个户口送给刘某、
本报记者 刘祥彩
日前,刘某共获取赃款7万余元,刘某、并追缴了违法所得。孔某、以行贿罪对何某、利用从事公务的便利,被告人何某、受贿者和行贿者均被定罪处罚。
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后认为,情节及法律规定,孔某、何某获取赃款近10万元。构成行贿罪。被告人孔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朱某对外宣传能为他人落户并收取每人3万元不等的费用,朱某定罪处罚,
被告人孔某系某派出所的户籍协警,与其丈夫刘某共谋,被告人何某、莒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受贿、朱某均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构成受贿罪的共犯。刘某定罪处罚,朱某从中获取赃款2万元,以受贿罪对孔某、从而收取每人1万余元的好处费。由孔某办理落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