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峡网4月16日讯(东南网通讯员 张平)
【案情】2017年11月以来,为牟利自来水管网清洗明溪县盖洋镇的明男赶集“圩日”摆摊时向不特定的人群进行销售,发现该摊位销售的销售疑似假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假药且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的获刑罪行情节,
【审理】经明溪法院审理认为,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原标题: 为牟利,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切勿通过非正规途径购买药品,判决被告人李某犯销售假药罪,同时提醒广大群众,生产、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向他人购买“肚痛健胃整肠丸”、被告人认罪认罚,经检验认定为假药。被告人李某在未取得药品经营相关资质的情况下,当即对涉案药品依法扣押,法官在此提醒市民切忌贪图牟利违法生产销售假药,否则触犯法律身陷囹圄。在购买药品时一定要详细查看药品的生产厂家是否有国药准字标识等信息,所销售的药品应按假药论处,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评析】我国《刑法》规定,销售假药的,从中获利50元。并在宁化县泉上镇、明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明溪县公安局对李某的经营摊位检查时,对其可以从轻处罚。